一、补偿权益保障:《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也应纳入征地补偿费用总额。
二、听证参与权: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在收到土地调查结果后,应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意见。
三、行政复议与诉讼:如对补偿决定不服,可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四、公平公正原则:《宪法》第十条明确指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要求政府在拆迁过程中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原则。
五、信息公开透明: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部门应对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土地征收信息进行公开,包括征收范围、补偿标准等,保证公众知情权。
总结::在拆迁过程中,农民的土地权益受到法律多方面的保护,包括但不限于补偿权益、参与决策的权利、寻求司法救济的途径以及对政府行为的监督权利。同时,政府在执行中需坚持公平公正,确保信息公开透明,充分尊重和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