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法性审查: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土地。
二、补偿标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确保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安置。
三、程序规范:《土地管理法》第48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同时,需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四、权益保障:《宪法》第13条保障了公民的财产权,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和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避免强制性措施。
五、纠纷解决:如对补偿标准或程序有异议,可依据《行政诉讼法》提起行政诉讼,寻求司法救济。同时,还可通过人民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争议。
总结::在佳木斯的土地拆迁中,应遵循法定程序,保证公平公正,合理补偿,充分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同时,要注重社会稳定,确保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的平衡。在整个过程中,法律是保护各方权益的重要工具,也是防止不公的有力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