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征地补偿: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2. 公开透明:《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意见。
3. 保障权益:《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4. 法律救济:若对补偿标准有异议,可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5. 安置措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总结::土地拆迁涉及众多法律法规,主要关注点在于公平合理的补偿、公开透明的操作程序、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妥善的安置措施。如有争议,公民有权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寻求法律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