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八条则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1:征收补偿《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具体补偿标准和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2:公开透明《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3:纠纷解决若对补偿标准或安置方案不满,可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农民权益保护《宪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确保了在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政府才能进行土地征收,并需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总结::乡村土地拆迁涉及土地权属、补偿、信息公开、争议解决及农民权益保障等多个环节,均受国家法律法规严格规范。其中,《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是主要的法律依据,强调公平补偿、公开透明以及对农民权益的保护。如遇问题,农民有权寻求行政复议或司法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