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法性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征收土地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评估与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关于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补偿标准应按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确定。
三、协商与听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在特殊情况下,还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四、行政复议与诉讼:若对补偿决定不服,可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直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权益保护:《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总结::上海的拆迁工作需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公平公正。涉及的土地和房屋补偿要参照市场价,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生活。若权益受损,公民有权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途径寻求救济。同时,政府有责任为失去土地的农民提供社会保障,确保其基本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