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补偿标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
1:安置方式该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除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外,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2:程序合法依照《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行政机关可以予以拆除。但在执行前,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3:信息公开透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规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土地拆迁的相关政策和补偿标准应予公开。
4:权益保障《宪法》第十三条保障了公民的财产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若拆迁过程中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可依据《行政诉讼法》寻求司法救济。
总结::土地拆迁中,补偿标准应公平合理,安置方式需尊重被征收人意愿,程序必须合法透明,并且充分保障公民的财产权益。若有纠纷,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