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四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1:征收补偿《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同时,第四十九条明确:“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2:安置与就业《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3:纠纷解决《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有关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若对政府的决定不服,可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信息公开透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规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因此,土地征收的相关信息应公开,保障公众知情权。
总结::中国土地拆迁规定主要基于《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强调了土地所有权的归属,征收的公共利益原则,对被征收者的补偿、安置权益的保障,以及对争议解决途径的规定。同时,政府在执行过程中需保证信息的公开透明,确保公众的参与和监督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