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补偿标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1:程序公正《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六)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3:纠纷解决《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当拆迁补偿有争议时,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4:权益保障《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总结::在土地拆迁和房屋拆迁过程中,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保障被拆迁人的财产权益和居住权。政府需明确补偿标准,公开相关信息,并确保程序合法。若发生纠纷,当事人有权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解决。同时,被拆迁人的生活和社会保障也应得到充分考虑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