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偿标准与安置方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同时,根据《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拆迁时,也应参照上述原则,提供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两种方式。
二、评估程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评估。
三、信息公开与参与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及时公布。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范围、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地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确保公众对拆迁过程的知情权。
四、行政复议与诉讼
如对拆迁决定或补偿决定不服,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五、强制执行
若在法定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且不自行拆除的,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总结::天津地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主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地方性法规。拆迁过程中,注重公平补偿,公开透明,并保障被征收人的选择权和申诉权。如有争议,可通过行政复议、诉讼途径寻求解决,必要时政府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整个过程中,尊重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核心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