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权属确认: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因此,被拆迁人在获得安置房后,应首先确认其对土地的权利。
二、申请登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被拆迁人需与拆迁方共同向当地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申请。
三、材料准备: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身份证、原土地使用证、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新建房屋产权证明等,具体要求依据各地政策可能有所不同。
四、税费缴纳:根据《契税暂行条例》规定,房屋权属发生转移时,承受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契税。此外,可能还需缴纳土地增值税等其他相关税费,具体标准参照当地税务部门规定。
五、审核发证:登记机构在收到完整有效的申请材料并核实无误后,将进行登记,并在一定期限内发放新的土地使用权证书。
总结::办理拆迁房改房的土地证,首先要明确权属,然后与拆迁方共同申请登记,准备齐全相关材料并缴纳税费,最后等待登记机构审核并发证。整个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