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大意:关于非农业人口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问题。
1:土地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因此,非农业人口在集体土地上拥有房产可能涉及土地权属问题。
2:房屋所有权即使土地为集体所有,个人仍可拥有房屋所有权。《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这意味着,即使户口是非农业,只要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权依然受到保护。
3:拆迁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于非农业人口,只要其房屋在征收范围内,都应获得合理补偿。
4:安置方式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非农业人口如无其他住所,政府需提供相应的住房安置或给予足额货币补偿。
5:程序合法性拆迁必须遵循法定程序,保证公平公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等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了严格的征收决定程序和公告制度。
总结::非农业人口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需尊重并保障其合法权益,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以及合理的补偿安置。同时,政府应确保拆迁过程符合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