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问答 > 民事民法 > 土地纠纷 > 问答详情

土地法农村宅基地拆迁规定

用户:179****2711 富民县 2024-04-30 14:51 土地纠纷 浏览量:9750
精选律师最佳回答:
姚娟
姚娟 专职律师 立即咨询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公司法、 股权纠纷、 融资借款、 股权激励、 改制重组、 合同纠纷、

一、所有权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因此,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

二、使用权分配:第十二条指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这意味着宅基地使用权通过分配给农户使用。

三、补偿与安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对失去宅基地的农民,应进行合理安置。

四、征地程序:第四十七条要求,征用土地,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在征地前,需公告并听取被征地农民意见。这确保了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五、纠纷解决:如有争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规定,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对于政府违法征地的行为,农民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结:

:农村宅基地拆迁涉及所有权、使用权、补偿安置、征地程序和纠纷解决等多个环节,都受到国家法律的严格保护。农民权益受到侵害时,有多种合法途径维护自身利益。同时,政府部门也需依法行事,尊重和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土地法农村宅基地拆迁规定
相关问答
解答律师
姚娟 专职律师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公司法、 股权纠纷、 融资借款、 股权激励、 改制重组、 合同纠纷、
服务地区:深圳市
同城律师推荐
  • 黄海律师 专职律师
    中银-力图-方氏(横琴•深圳)联营律师事务所
    海事海商、涉外法律、涉外仲裁、刑事辩护、工程建筑、国际贸易、私人律师、涉外公证
    服务地区:南宁市
  • 秦健峰 专职律师
    广东祥祺律师事务所
    抵押担保、经济仲裁、公司犯罪、公司法、债权债务、自然资源
    服务地区:深圳市
  • 服务地区:
  • 秦健峰惠州 专职律师
    广东祥祺律师事务所
    抵押担保、经济仲裁、公司犯罪、公司法、债权债务、自然资源
    服务地区:惠州市
  • 李元喜 专职律师
    专注于企业服务
    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体系认证、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小巨人企业认定、行业特许经营与服务资质、工伤赔偿
    服务地区:珠海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