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偿方式与标准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三、社会保障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社保登记。
四、公开透明与听证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在被征地所在地公告,听取被征地农民意见。
五、纠纷解决途径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总结::清水河县土地拆迁遵循法定程序,以保障被征地者的权益。补偿包括土地补偿、安置补助、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且注重社会保障。决策过程公开透明,允许公众参与并提供争议解决机制。确保依法依规,公平公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