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权属确认: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因此,拆迁房的土地使用权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自动续期。
二、土地证申请: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补偿与安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被拆迁人在获得补偿后,可依法申请新的土地使用证。
四、纠纷解决:如在拆迁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或根据《仲裁法》进行仲裁,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五、政策性保障:各地政府可能还有具体的拆迁补偿和安置政策,比如《扬州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等,这些都应作为处理拆迁问题的重要参考。
总结::在扬州地区进行拆迁房土地证办理的过程中,主要涉及土地使用权的续期、权属变更登记、补偿安置、权益纠纷解决以及遵守当地具体政策等多个环节。在每个步骤中,都需要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法规,确保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如有需要,建议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