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资深高级律师,我将从五个方面对比拆迁办与土地局的权利:
1:行政管理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这表明土地局具有直接的土地管理和监督权力。
2:规划审批权在城市房屋拆迁中,《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乡规划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工作。这意味着土地局在规划审批上有较大权限。
3:补偿决定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这说明政府或其授权的拆迁办有最终的补偿决定权。
4:执法权《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显示了土地局的执法权力。
5:纠纷裁决权在土地权属争议中,《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这表明在土地权属问题上,政府部门有裁决权,但具体到哪一级别的政府部门取决于争议的具体情况。
总结::虽然在具体的拆迁过程中,拆迁办可能直接面对被拆迁人,执行补偿和搬迁等工作,但从法定权力角度来看,土地局在土地管理、规划审批、执法等方面拥有更广泛的权力。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两者往往需要密切协作,共同推进拆迁工作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