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收决定与补偿标准: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二、补偿项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其中,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者所有。
三、安置方式:《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建设征收土地时,应当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
四、纠纷解决途径:如对补偿标准或安置方案有异议,可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五、信息公开与监督:《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公众有权获取。
总结::在萧山区集体土地拆迁中,补偿款的分配应遵循法律规定,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政府需公开透明操作,确保补偿公平合理。若产生争议,当事人有权通过合法途径寻求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