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权法》第152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补偿。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三、《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因建设需要依法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五、《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总结::拆迁户在获得新房后,通常会保留土地使用权益。这主要体现在《物权法》中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被征收人补偿的明确。这些法律规定了土地使用权益的保护和转移,确保了拆迁户的基本生活保障。但具体是否发放新的土地使用证,可能还需参照当地具体的土地政策和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