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土地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这是确认土地权属的基本原则。
2. 使用权转让:《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3. 征地补偿:《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这规定了在征地过程中,必须对失去土地的农民进行合理补偿。
4. 权属争议解决:《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明确了土地权属争议的解决途径。
5. 法律程序:《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确保征地过程中的程序合法,保护各方权益。
总结::土地权属认定主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涵盖所有权归属、使用权转移、征地补偿、权属争议解决和法定程序五个方面。强调公平公正,保护农民利益,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