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所有权确认:根据《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土地证上的名字即为所有权人,因此在拆迁中,补偿款应支付给土地所有权人。
2. 使用权转移:若土地使用权通过买卖、赠与等方式发生转移,新的权利人需办理过户手续。依据《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即使未完成过户,新权利人也享有补偿请求权。
3. 继承问题:如土地所有人在拆迁前去世,其土地权益将按照《继承法》进行继承。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补偿款将按法定继承比例分配给合法继承人。
4. 拆迁协议签署:《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土地证上的人应作为协议签署方,除非有明确的授权委托书。
5. 非法占用:如果土地实际使用人并非土地证上的所有人,但能证明其对土地的合法占有,例如租赁或长期使用,根据公平原则,也可能获得部分补偿,但这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总结::在拆迁过程中,补偿款主要依据土地证上的名字来确定领取人。然而,考虑到可能存在的使用权转让、继承、非法占用等情况,具体的补偿方案可能会有所调整。因此,处理此类问题时,需综合考虑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公正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