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增值税计算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行为,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增值额确定:增值额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具体扣除项目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和费用、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和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等(参见条例第六条)。
三、税率设定: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参见条例第八条)。
四、税收优惠:对于因城市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被政府收回的土地使用权,企业可以申请免征土地增值税(参见条例第十一条)。
五、申报与缴纳:纳税义务发生后,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参见条例第十三条)。
总结::拆迁公司在进行土地转让时,需按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计算增值额,根据不同的税率区间缴纳相应税费。同时,若符合特定条件,如因公共利益被收回土地使用权,可能享有税收优惠。及时准确地完成纳税申报和缴税是企业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