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告与通知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市、县人民政府在收到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后,应当在十日内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公告应包括征收范围、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内容,确保公众知情。
二、评估与补偿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48条,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同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了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并给予公平补偿。
三、协商与决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3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被征收人有权提出意见,政府应充分听取并妥善处理。
四、裁决与诉讼
若补偿协议无法达成一致,可申请由房屋征收部门裁决。如对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据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6条及《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
五、执行与监督
征收工作完成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公布征收与补偿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如有违法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相关部门应及时查处。
总结::国有土地拆迁程序涉及公告、评估与补偿、协商与决定、裁决与诉讼、执行与监督五个步骤。每个阶段都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保证公正、公开、透明。被征收人在整个过程中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合法权益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