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使用权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二、拆迁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三、产权调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四、土地使用权续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五、司法救济:如在拆迁过程中发生纠纷,当事人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寻求司法救济,通过诉讼解决争议。
总结::商品房拆迁涉及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产权调换及续期等问题,主要受《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规指导。在具体操作中,应尊重并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公平公正地处理补偿事宜。如有纠纷,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