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偿标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方有权要求公平合理的补偿。
二、安置方式:依据该条例第二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多种安置方式供被征收人选择,包括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
三、程序公正: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征收决定予以公告,公开相关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内容,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
四、救济途径:如对补偿决定不服,被征收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五、土地性质转变: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总结::在商业开发中,对被拆迁户的划拨土地进行征收,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确保补偿的公正合理,尊重并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被征收人也应了解自己的权益,如有异议,可通过合法途径寻求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