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财产确认与评估**: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第6条,国家对城市房屋实行产权登记发证制度。被拆迁房屋的价值需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补偿金额。同时,《物权法》第129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1:税收责任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3条,房产所有人应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2条,土地使用权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在拆迁中,如果原房主获得新的房产或土地,他们可能需要就新获得的财产缴纳相应税费。
2:减免政策《房产税暂行条例》第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并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减免房产税。类似地,若土地在拆迁后未重新取得,土地使用税可能会有所减免。这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被拆迁人的负担。
3:时间点界定《契税暂行条例》第3条规定,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因此,拆迁后的购房行为通常被视为新的契税缴纳事件。
4:争议解决如对评估结果或税务处理有异议,可依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向相关部门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总结::在拆迁过程中,涉及的房产税和土地税问题主要围绕财产评估、纳税主体、税收减免、时间界定以及争议解决五个方面。被拆迁人需了解这些规定,并在必要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确保合法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