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征收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二、房屋拆迁补偿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三、社会保障保障
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四、纠纷解决途径
如有争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五、法律责任
若违反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违法征收、征用土地,占用耕地不恢复种植条件或者严重破坏种植条件的,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划拨土地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总结::在四川集体土地拆迁过程中,涉及土地征收补偿、房屋拆迁补偿、社会保障保障、纠纷解决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主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公平、公正、公开,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是核心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