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土地使用权转移: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因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收回集体土地等原因,需要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或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给予补偿。这意味着在拆迁过程中,如果土地使用权被政府收回,拆迁户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2. 新建安置房产权: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1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并自过渡期满之日起按照规定支付超期过渡补助费。同时,新建的安置房应具备合法的土地使用证明和房产证,保障拆迁户的权益。
3. 土地确权:根据《物权法》第119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拆迁后获得的新土地使用权需进行确权登记,确保权利的有效性。
4. 拆迁协议与土地证:拆迁协议中应明确约定土地使用权的处理方式。根据《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拆迁户有权依据合同条款获取土地使用权证。
5. 法律保护:《宪法》第13条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为拆迁户获取土地使用权提供了根本性的法律保护。
总结::拆迁户在符合法定程序的情况下,通过合理的补偿、签订有效的拆迁协议以及土地确权等步骤,是可以拿到土地证的。整个过程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保证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