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补偿标准**: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耕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1:评估与公开《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且补偿费用应经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
2:安置措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应得到保障。
3:纠纷解决如有争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可以向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也可以直接提起诉讼。
4:程序要求征收土地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程序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土地。
总结::清水河县的土地拆迁应严格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确保补偿标准合理,安置措施到位,并保证程序透明,尊重并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如有争议,可通过协商或司法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