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土地补偿费: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的标准规定。
2. 安置补助费:《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3.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者所有。具体数额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4. 社会保障费用:《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5. 其他补偿:如房屋拆迁补偿,具体标准由各地政府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包括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
总结::农村土地拆迁补偿金额主要取决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以及可能存在的房屋拆迁补偿。这些费用的具体数额受土地性质、产值、需安置人口等因素影响,并且各地可能会有差异,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应以当地政府发布的具体政策为准。同时,农民的社会保障权益也应得到充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