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承包权与户籍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土地征收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三、宅基地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1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四、继承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五、土地流转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4条: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总结::农村拆迁导致户口迁出并不必然丧失土地承包权,承包者有权选择保留或流转。土地补偿、安置补助以及宅基地权益主要归属相应权利人。承包人的继承人可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承包者也可在取得发包方同意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其他农户。这些规定保障了农民在土地方面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