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所有权确认: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因此,拆迁所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归原宅基地使用权人所有。
2. 转让条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产不得转让。拆迁后获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在取得不动产权证后,理论上可以进行买卖。
3. 土地性质变更:《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指出,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必须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在出售前,需要将宅基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完成相关手续。
4. 交易限制:部分地方性法规可能对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流转有所限制,如北京市规定,农民因房屋拆迁安置所得的住房,只能出售给本村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村民。这可能会对房屋的市场流通造成一定影响。
5. 税费问题: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房屋买卖需缴纳契税,具体税率由各地政府确定。同时,还需关注是否涉及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其他税费问题。
总结::拆迁房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在满足法定条件,完成相应手续,并考虑可能的地方性政策限制后,是可以进行买卖的。但具体操作中,需遵循国家及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交易合法有效,避免潜在风险。如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获取更详细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