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权益主体: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房屋所有权人则根据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对其建筑物享有所有权。在拆迁时,土地使用权人与房屋所有权人可能不是同一人,因此权益主体不同。
2. 赔偿对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本身的价值及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价值。这表明,拆迁赔偿既包含房屋也包含土地。
3. 拆迁程序:土地使用权人在接到拆迁通知后,需与政府或开发商协商补偿事宜;而房产权人除了自身房屋的补偿外,还需协调土地使用权人的补偿问题。两者都应遵循《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得违反规划进行拆迁。
4. 补偿标准:土地使用权的补偿通常参考当地基准地价,而房屋补偿则主要依据市场评估价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明确了评估应当客观、公平、公开。
5. 法律救济:如对补偿不满意,土地使用权人和房产权人都可依据《行政诉讼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公正裁决。
总结::土地权和房产权在拆迁中虽有联系,但法律保护的侧重点各有不同。土地权主要涉及土地使用权人的权益,而房产权更侧重于房屋所有者的利益。无论是哪一方,其合法权益都受《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在遭遇不合理拆迁时,都有权利寻求法律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