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土地补偿:《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的标准规定。”这是对农民土地被征收的基本经济补偿。
2. 安置补助:《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需要安置的人员每人每月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计算。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3.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这保障了农民对于因征地而损失的短期收益的权益。
4. 社会保障:《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要求:“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不得挤占挪用。”
5. 征收程序:《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确保征地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总结::农村拆迁征收土地的价格主要受到国家法律的严格规范,包括土地补偿、安置补助、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以及社会保障费用。同时,征地过程必须遵循法定程序,保证农民权益不受侵犯。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律师需全面理解并运用这些法律规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