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土地补偿: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 房屋及附属设施赔偿: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房屋内的装修、设备应单独评估并予以补偿。
3. 安置费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4. 生产经营损失:如被征收土地用于生产经营,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还应当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5. 社会保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同时,要确保被征收人的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总结::赔偿金额主要取决于土地性质、房屋价值、生产损失及社会保障等因素,并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具体的数额应参照当地政策法规,由政府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或通过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如有争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