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征收决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8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国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2. 补偿方式:条例第19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3. 公开透明:条例第13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征收决定及时公告,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公开相关文件和补偿方案。
4. 法律救济: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保障其合法权益。依据为《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和《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5. 违法征收的法律责任:如果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征收,将依法追究责任。依据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47条。
总结::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拆迁主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保障公共利益为主,同时确保被征收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征收过程必须公开透明,补偿标准不得低于市场价,被征收人有权选择补偿方式并享有法律救济途径。对于违法征收行为,有明确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在整个过程中,尊重和保护私权,实现公权与私权的平衡,是法律的核心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