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权利主体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因此,在拆迁中,拥有集体土地证的村集体或其成员有权获得补偿。
二、补偿标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这确立了拆迁赔偿的基本原则。
三、安置方式:《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对于需要安置的人员,要负责妥善安置,保障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四、程序公正:《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并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这确保了征地过程中的公开透明。
五、纠纷解决:若对补偿标准或安置方案不满,可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总结::集体土地证持有者在拆迁过程中,有权依据法律规定获取公平合理的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同时,他们也有权参与补偿安置方案的讨论并享有相应的知情权、申述权。如遇权益受损,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途径寻求救济。在整个过程中,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尊重并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