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从土地征收的角度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其次,关于补偿问题,《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明确:“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再者,程序公正性,《土地管理法》第48条要求:“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此外,权益保障,《宪法》第13条指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这为村民的财产保护提供了根本依据。
最后,行政复议与诉讼,《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总结::在龙湾环一村的土地征收中,政府需依据《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进行,保证征收目的的公益性质,公开透明地制定并公布补偿安置方案,尊重并保护村民的知情权和财产权。同时,村民若对征收决定或补偿不满,有权寻求法律途径,包括行政复议和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