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收决定与补偿协议: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二、土地权属转移:在完成征收程序后,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会将征收的土地进行整理后,通过招拍挂等方式出让给拆迁人。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
四、土地使用证颁发:当拆迁人成功竞得土地使用权后,由土地管理部门颁发土地使用证,确认其使用权。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证书的规定开发、利用、经营土地。
五、建设许可:最后,拆迁人在获得土地使用权后,需向相关部门申请建设许可,才能开始建设活动。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总结::拆迁人获取土地使用权的过程主要涉及土地征收、补偿、权属转移、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证颁发及建设许可等多个环节,每个环节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作为依据。在整个过程中,确保合法合规操作,尊重并保护被征收人的权益是至关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