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法性确认: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在进行房屋拆迁后,若原土地使用者同意转让,需确保受让者符合申请宅基地的资格条件,如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无其他宅基地。
二、转让形式:依据《物权法》第153条,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必须与住房一并转让。转让行为应经过集体组织同意,并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三、限制性规定:《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因此,农村拆迁房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仅限于本集体内部,不能流向城市居民或用于商业开发。
四、权益保障:《物权法》第180条明确了抵押权设立的规定,如果转让前存在抵押情况,需要征得抵押权人的同意并解除抵押关系,以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五、纠纷解决:如有争议,《民事诉讼法》提供了司法途径,当事人可通过诉讼方式寻求解决。同时,涉及政府拆迁补偿问题,可依据《行政诉讼法》对不合理的决定提起诉讼。
总结::农村拆迁房土地使用权转让需遵循法律法规,保证交易合法有效。转让过程应尊重和保护各方权益,如有纠纷,可寻求法律途径解决。同时,注意遵守宅基地使用及流转的限制性规定,确保交易在法律框架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