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补偿标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这就明确了安置费用的计算基础。
1:评估方法根据该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2:安置方式第二十一条指出,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交付时,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住房建设标准。
3:公开透明第二十条规定,对于补偿方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4:纠纷解决如果对补偿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总结::国有土地上的拆迁安置费用主要基于房屋的价值、搬迁安置、停产停业损失等因素,并遵循市场评估原则,确保公平公正。同时,公众有权参与补偿方案的讨论,若对补偿有异议,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途径寻求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