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土地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该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在厂房拆迁后,如果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补偿款应归国家;如果是集体所有,则归集体。
2. 补偿标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具体金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3. 使用权人权益:《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4. 拆迁程序:《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九条:“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需要提前收回的,应当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5. 法律救济:如对补偿决定不服,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结::厂房拆迁后的土地补偿款分配主要依据土地性质、补偿标准、使用权人的权益保障、严格的拆迁程序及合法的法律救济途径。每个环节都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严格约束,确保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