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因此,即使村民未就拆迁达成一致,村集体也不能擅自出售土地。
2. 拆迁补偿与土地权属: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中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这意味着,在拆迁过程中,必须先解决补偿问题,才能进行土地的后续处理。
3. 征地程序:《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这表明征地前需经过严格的审批流程,并确保对被拆迁方的合理补偿。
4. 村民权益保护:《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土地承包经营方案、征地补偿费使用分配等,都应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未经村民同意,村集体无权处置土地。
5. 合同法原则:即使拆迁协商未果,村集体与第三方签订的土地买卖合同也可能因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而被视为无效,因为这可能侵犯了村民的合法权益。
总结::在拆迁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村集体不能直接出售土地。必须遵循法定的征地程序,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补偿权。任何违反这些规定的土地交易行为,可能会面临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