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法性审查: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征收集体土地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告并组织实施。
二、补偿标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也应当按照上述原则确定。
三、程序规范:《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要求,征收土地应当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意见,对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可以通过听证会等方式解决。
四、权益保障:《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五、纠纷处理:如对补偿或程序有异议,可依据《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寻求司法救济。
总结::滨湖区集体土地拆迁涉及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的平衡,需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确保程序公正,补偿合理,充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同时,提供有效的法律途径解决争议,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