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偿原则与标准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明确了补偿的基本原则和内容。
二、评估程序
该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三、公开透明与公众参与
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后签订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强调了协议的公正性和可诉性。
四、行政复议与诉讼权利
如果对补偿决定不服,被征收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及《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相应的申请期限,保障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五、强制执行
如被征收人拒绝接受补偿,政府有权依法进行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总结::在徐州国有土地拆迁过程中,政府需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并确保补偿标准合理、程序合法。同时,被征收人也享有对补偿决定的复议、诉讼权利,以及在必要时的强制执行应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