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土地使用权补偿: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2. 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3. 安置方式:《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除用于公共利益需要外,政府不得强制征收。
4. 征收程序:《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5. 法律救济:若对补偿标准或安置方案有异议,可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0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结::棚户区拆迁涉及的土地补偿主要围绕土地使用权、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价值、安置方式和程序展开,保障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法律也赋予了被拆迁人在补偿不满时寻求法律救济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