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性质变更: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如果拆迁导致土地性质变化,如农用地变为建设用地,可能需要补缴土地出让金。
二、土地使用权续期:《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1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三、土地转让:《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在转让时,若原土地使用权未到出让年限,受让方可能需要补交剩余年限的土地出让金。
四、规划调整:根据《城乡规划法》第43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土地使用情况、建设内容等有关事项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若因规划调整需改变土地用途,可能涉及土地出让金的补缴。
五、土地闲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8条,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总结::拆迁涉及土地出让金的补缴主要与土地性质转变、使用权续期、转让、规划调整及土地闲置等因素相关。具体金额和条件应依照当地土地政策和法规执行。如有争议,可寻求专业律师进行法律咨询和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