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土地使用权补偿: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2. 房屋拆迁补偿: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3. 征收决定的合法性审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财产权益的,可以提起诉讼。若对征收决定有异议,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申诉。
4. 评估公正性保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这确保了评估过程的公平性。
5. 法律援助:若经济困难,可申请法律援助,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公民就本条例第十条所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以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为条件。
总结::土地使用权人在遭遇拆迁时,有权获得合理且合法的补偿,包括土地补偿、房屋补偿以及可能的停产停业损失。如果对补偿方案或征收决定有疑义,可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并享有公平的评估和可能的法律援助。这些权益的保护主要依赖于《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