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有权保护:《物权法》第120条规定,“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在城市规划区内,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征收。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二、公平补偿原则:《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这确立了公平补偿的原则。
三、程序正当:《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四、评估与协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五、救济途径:如对补偿标准有异议,可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九条提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结::土地上建筑物拆迁补偿涉及土地所有权、公平补偿、程序合法、评估公正以及权益保障等多个层面,相关法律法规对此都有明确规定,确保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同时,也为政府的征收行为设定了明确的规范和边界,体现了法治社会下的公正与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