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法性审查:根据《物权法》第148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因此,若洛阳市政府因公共利益需拆迁并补交土地出让金,必须遵循法定程序,确保行为合法。
二、评估与补偿: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政府在征收时应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对包括土地在内的各项财产损失进行合理补偿。同时,第二十三条规定,补偿费用中包含土地使用权重置成本价。
三、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决策,如城市规划和土地征收,政府应公开相关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
四、协商与听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政府应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第十六条规定,对于重大事项,政府还应举行听证会。
五、司法救济:若拆迁过程中权益受损,当事人可依据《行政诉讼法》提起诉讼,寻求法律保护。
总结::洛阳市在进行拆迁并要求补交土地出让金时,必须基于公共利益,依法进行,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这包括公平公正的补偿、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以及提供司法救济途径。任何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都可能面临法律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