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补偿费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规定。
二、安置补助费
同样在《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指出,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四、社会保障费用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险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五、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补偿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总结::国有土地拆迁补偿主要涉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以及可能存在的社会保障费用和房屋建筑物补偿。具体数额由各地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均收入等因素确定,且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实际操作中,应确保公平公正,充分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