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偿对象与标准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评估程序
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评估应当参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三、公开透明
第二十一条要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征收决定、补偿方案等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四、行政复议与诉讼
如果对补偿决定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依据是《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和《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五、强制执行
若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参考《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总结::对于划拨土地上的住宅拆迁,法律主要关注的是公平公正的补偿机制,充分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并确保决策过程的公开透明。同时,也明确了对补偿决定不满时的救济途径,以及政府的强制执行权限。在实际操作中,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尊重并保障公民权益。